(一)贯彻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拟定全市旅游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、规章并监督实施;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景区(点)、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;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。 (三)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,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工作;组织指导各景区(点)编制规划并监督实施;争取各类旅游接待设施项目,对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的旅游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意见;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;组织指导旅游业务统计工作。 (四)研究拟定国际、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;组织指导旅 游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;组织织全市旅游业对外、对内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。 (五)组织和指导市内公民出国 ( 境 ) 旅游业务。 (六)申报经营国际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及合资旅 行社;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、定级、定点工作;指导旅游企业改革发展工作。 (七)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;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、服 务质量、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工作;受理旅游者投诉,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 (八)制定全市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,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;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。 (九)指导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。 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研究拟定各类景区 ( 点 ) 、度假区及旅游住宿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;负责旅行社的审核、申报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工作, 负责旅行社的年检制度;对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;组织和指导旅游设 施定点和星级、等级评定工作;对涉外饭店、餐馆、商店、车 ( 船 ) 公司、娱乐场所实行定点管理;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、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、旅游保险工作;指导旅游投诉的处理工作;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;规划和指导全市旅游业教育培训工作;指导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实施工作;负责行业评比表彰工作。
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,组织各旅游景区 ( 点 ) 的规划编制实施;组织协调旅游资源普查工作;审核申报各类旅游基础设施项目,对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的旅游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意见;对全市景区 ( 点 ) 的资源开发、景区建设进行考察、立项、管理;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的开发;引导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。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负责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督、检查、管理;联合公安、工商、物价、质监、卫生等单位对全市旅游市场进行治理整顿和执法,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全市旅游市场规范有序。
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注册登记、办理有关证件,培训、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。